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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雅萱(华南理工大学)
4月7日,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丰县生育八孩女子”事件相关案件一审宣判被告人董志明虐待、非法拘禁案,被告人时立忠、桑合妞拐卖妇女案和被告人谭爱庆、霍永渠、霍福得拐卖妇女案(4月7日央视新闻 )。其中,案件对于买方的判决量刑引发了社会舆论,许多网友也由此再度发起了“拐卖人口买卖同罪”的倡议。
“拐卖人口买卖同罪”主要针对拐卖中的买方,正如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罗翔老师提出,对于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刑罚,实现形式上的买卖同罪同罚,也就是“买卖同罪”。罗翔老师对这项提议进行了法理学上的充分论证,而笔者此处,主要想从朴素道德正义语境下,论述“买卖同罪”倡导的必要性与其带来的积极影响。
从市场的底层逻辑角度来看,拐卖本身就是双方市场都存在才产生的犯罪问题。“没有买,何来卖”,有了需求才有了人贩子的存在。在丰县案件中,被害人被辗转拐卖多次,她的自由、人生与未来都数次被贴上价格标签供人买卖——这无疑是将被害人视作商品的底层逻辑,是违背尊重人权的基本道德准则的。同时,被害人在后续的被拐生活中被迫沦为犯罪者的“生育工具”,这一点从根本上忽视了被害人作为“人”的自由意志与权利,是应当被现代文明抨击、批判并且予以警示的重点。
而从现实积极影响上来看,倡导“买卖同罪”可以通过对买方刑罚的适当提高,从根本上改变拐卖市场的需求与供给,打击买方市场也就是从根本上推动拐卖需求的减少。同时,“买卖同罪”是对弱势群体权益的维护。收买妇女、儿童,通过婚姻与家庭关系对受害者进行枷锁式的捆绑,在根本上都是对基本人权与自由意志的蔑视与强迫。妇女儿童作为弱势群体,在“买卖同罪”倡导下更可以被社会看见,犯罪成本的提高也可以从根本上遏制拐卖犯罪。
在现实情况下,目前“买卖不同罪”的法律规定亦有对被害者保护的充分考量,法律期望通过对收买方的适当量刑,让买方有更多空间可以优待被拐卖方,改善被害者的处境。但在根本道德逻辑上看来,“收买”这一行为在本质上已经将人作为工具、作为商品而非独立的人,通过收买获得的工具与收养一个人本身有着本质区别。因此,笔者认为,在道德语境下,在现代文明发展的必然下,对拐卖人口买卖同罪的提倡不可少——这代表着我们对于女性、对于儿童、对于弱势群体的作为人的权利的坚定维护,对于社会公平正义的初心与追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