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离婚日记可以作为证据吗?起诉离婚财产分配是怎么办?

在起诉离婚的案件中,法院一般都需要考虑双方的感情情况,需要确定双方是否已经感情破裂,但是感情是否破裂并不是由当事人来说的,需要有证据证明才可以,因此在起诉离婚的时候,当事人双方都会提交证据来证明自己和对方已经没有感情,那么起诉离婚日记可以作为证据吗?下面小编为大家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起诉离婚日记可以作为证据吗

日记涉及个人隐私,并且不一定有针对性,也可能不是事实。所以使用日记作为证据需要谨慎。

根据我国刑法186卷274条规定日记涉及个人隐私,并且不一定有针对性,也可能不是事实 ,所以日记是不行的。

二、起诉离婚财产分配

离婚诉讼财产分配时,法官根据以下原则进行分配财产:

1、男女平等原则。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

4、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符合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本质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三、能在异地起诉离婚吗

夫妻一方提出离婚的,由另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住所地即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如果另一方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由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户籍迁出不足一年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超过一年的,由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对于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若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均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也就说如果符合以上条件是可以在异地诉讼离婚的。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介绍的关于起诉离婚日记可以作为证据吗等相关法律知识。综上所述,日记因为涉及到隐私,而且也不一定具有针对性,其准确性也无法判断,所以不能作为起诉离婚的证据,在离婚的时候,可以向法院申请调查其他证据。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网站律师,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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