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党内职务包括哪些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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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职务。那么撤销党内职务,究竟包括哪些职务?笔者结合相关规定,做以下梳理,以供讨论。

党内选举的党内职务,主要是指党内选举产生的由党员担任的职务。这类职务一般由党代会选举产生,届中上述职务若空缺,确有必需时,可由上级党组织直接任命。这一类党内职务,也是大多数同志所理解的“撤销党内职务”所指的党内职务。

组织任命的党内职务,主要是指非经党代会选举而是由党组织任命的由党员担任的职务以及党的机关中由党员担任的领导职务。比如,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和其他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设立的党组(含党组性质的党委)书记、副书记、成员以及党组纪检组组长、副组长,如某省财政厅党组书记等;党委工作部门中的正副部长、正副秘书长、正副主任等领导班子成员,如某省省委宣传部副部长、某市市委副秘书长等;各级党委、纪委派出的工作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委员,如某省委省级机关工作委员会副书记等;各级纪委派驻党和国家机关的纪检组组长、副组长等,如某省纪委派驻省司法厅纪检组组长等;还包括党委办事机关中副科级以上职务,如某省省委组织部某处处长等。这一类组织任命的党内职务,有时容易被忽略,这些党内职务,也属于撤销党内职务包含的党内职务范畴。

实践中,疑问较多的是,党小组组长是否属于撤销党内职务所包含的职务?根据有关规定,党小组是党支部的组成部分,而不是党的一级组织,党小组组长不属于党内的领导职务,党小组组长由党支部指定,也可以由所在党小组党员推荐产生,他只是党小组的负责人,是党的基层骨干。因此,笔者认为,党小组组长不属于撤销党内职务所包含的党内职务,如果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应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即“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同时,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者依照前款规定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作出相应处理。

需要注意的是,对党员公职人员作出撤销党内职务与政务撤职的关系:一是注意党纪政务处分相匹配,撤销党内职务原则上匹配政务撤职及以上政务处分;二是注意对政务撤职的,还要按要求降低职务职级。根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七条规定,政务处分的种类包括撤职,按照目前有关规定,给予公职人员政务撤职处分,撤销其现任职务,并在降低职务、岗位或者职员等级的同时,降低薪酬待遇。撤职时按照降低一个以上(含一个)职务层次另行确定职务职级,一般不得确定为领导职务。如,某处长(正处职)被给予政务撤职处分,其处分后最高职务层次只能为三级调研员,并且不能担任副处长(副处职领导职务)。由此可见,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撤职的“职”指的是公职人员的职务、职级,如正处职、二级主任科员等,具体可参见公务员法第十七条、十八条、十九条等规定。

综上,党纪处分中的撤销党内职务包含的党内职务,既包括一般理解的党内选举的党内职务,也包含组织任命的党内职务。同时,在给予党员公职人员撤销党内职务和政务撤职处分时,要重点注意党纪政务处分相匹配的问题,同时将党内职务和政务的“职”包含内容加以区分。(江苏省纪委监委省级机关纪检监察工作委员会 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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