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建设护航 中小投资者维权诉讼迎来新局面|今日热讯

“让投资者真实拿到赔款,才是维权成功。”

投资者史秀萍近日向记者讲述,历时9个月的时间,通过法院诉讼,她顺利拿回了飞乐音响案的10余万元赔偿款;投资者朱海云在方正科技虚假陈述案中胜诉,获赔现金加一部分股票,挽回了近30万元损失。接受采访的法律界人士认为,近年来,越来越多投资者敲开维权“大门”,这在很大程度上与被查处的上市公司增多有关。此外,相关法制体系不断完善也为投资者维权提供了重要“武器”。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自新证券法实施以来,投资者权益保护和维权工作发生了一系列变化,全面注册制实施令投资者保护力度进一步升级:投资者证券索赔的案件数量和索赔规模再创新高;证券代表人诉讼制度实践深化,投资者维权更便捷;“示范案件”的审理方式渐趋普遍,投资者维权效率显著提高。

证券索赔案件不断增加

随着监管力度的持续加大,可以明显看到的是,近年来投资者维权案件数量越来越多,参与索赔的投资者数量也不断增加。

据数据统计,2022年全年,有102家上市公司被立案调查,遭维权平台发起维权的上市公司有66家,已判决的案件胜诉率达到81%。从赔付比例看,赔付比例最高的公司为*ST瑞德,达到45%至90%;其次是*ST天马和风华高科,各自达到75%和65%。

今年以来,投资者索赔案件进一步增加,上市公司在虚假陈述、信息披露、财务状况等方面暴露出问题造成股价暴跌,成为投资者索赔的重点。如*ST新纺5月5日公告,由于存货信息不准确,公司2016年至2020年的财务报表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易事特5月11日公告,公司及第一大股东控制人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遭证监会立案调查。因上述公司违规行为而权益受损、符合一定条件的投资者均可加入索赔。

在法律人士看来,证券类民事赔偿案件越来越多,将成为必然趋势。上海星秀律师事务所律师郭强表示,自虚假陈述新司法解释施行以后,投资者向违规者提起索赔诉讼,取消了前置程序要求,不再以证券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为前提。如此一来,投资者起诉的门槛有所降低,只要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造假,投资者就可以依法维护自身的权利。

此外,审理证券纠纷的专业法院不断增多,专业性不断提高。最近一年来,全国各地至少增加了6家具有管辖权的专业法院,新增苏州中院、温州中院、湖州中院、绍兴中院、金华中院为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一审管辖法院,加上2022年底成立的成渝金融法院,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投资者民事索赔的渠道,有助于提升投资者维权索赔的效率。

证券纠纷维权显现新特点

新证券法实施至今已有三年多,虚假陈述新司法解释施行也超过一年。在此背景下,各地法院、律师、中小投资者积极探索,在司法实践中,中小投资者维权案件出现很多新变化、新特点。

首先,投资者起诉时间提前。2022年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出台。由于虚假陈述新司法解释明确取消前置程序,在证监会尚未作出处罚的情况下,投资者依据初步证据,也可以起诉索赔,加上诉讼时效通常自证监会立案公告之日起算,因此有很多投资者为避免时效风险,往往会提前起诉。

其次,中介机构被追责的情况明显增多。由于专业的证券中介机构未能勤勉尽责,对上市公司财务造假难辞其咎,因此在投资者启动证券维权诉讼时,被列入被告席的除了上市公司外,还可能包括会计师事务所、保荐机构、财务顾问、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

最后,诉讼方式呈现多样化。如特别代表人诉讼模式下的康美药业案,普通代表人诉讼模式下的飞乐音响案、辉丰股份案等先后迎来判决。在代表人诉讼形式下,单一案件诉讼人数增加至几千人甚至几万人;诉讼金额提升到亿元级别,如康美药业被判赔偿投资者24.59亿元。

受访法律人士认为,全面注册制施行后,对上市公司的监管由事前行政审核的强监管,转为纠纷发生后的法治规范。除了证监会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的严格查处以外,投资者应当更加谨慎注意上市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并且也应当更加关注遭遇上市公司违法披露信息时的维权途径。

投资者维权仍存难点

“这样的维权其实很多投资者都不知道,白白损失掉了。”记者在采访中发现,虽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合法权益的股民在持续增多,但相对于整个群体来说,大多数人仍选择了“沉默”,因为他们普遍认为维权成本高于维权收益,并且对于胜诉并没有抱有很大的预期。

朱海云向记者表示,一开始对于胜诉也没抱太大的希望,所以对最终拿到赔偿的金额还是满意的,但时间等得有点长。“我看新闻才知道股票亏损原来是可以索赔的,通过律师得知法院认定的损失金额,后来知道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足足等了四年多才拿到赔偿。”

有律师补充道,有的客户觉得损失额不大,还有的客户因生活或工作原因不便展示证券投资证据而选择放弃。

此外,如何确定投资者赔偿的计算标准仍是司法实践中的一大难题。郭强表示,在司法实践中,多数法院会委托专业机构测算并扣除系统风险等因素导致的投资者损失,判决中介机构和董监高等责任人员按不等比例承担连带责任也很常见,加上部分被告上市公司退市、破产重整等因素,这类维权案件实际赔付率总体呈下降趋势。

“目前一般的案件赔付比例在30%至50%之间,只有比较少数的案件赔付比例能达到70%。一些专业机构测算并扣除系统风险时,对于系统风险的界定不明确,导致投资者获得赔偿的比例常常低于预期。”郭强说。

郭强表示,一方面,希望投资者能够更加关注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真实性和合法性,能够积极了解相关法律规范,从而能在遭到侵权后拿起法律的武器合理维护自己的权益;另一方面,也希望法院从保护投资者的角度出发,无论是审判的比例认定还是执行程序的推进,都应当全面考虑,让投资者更愿意通过这种途径来解决纠纷。

(文章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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